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施行,体现了新形势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成功经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着积极作用。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依据新《固废法》迅速查处一起未按规定粘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件。

 

案件回顾

 

      9月8日,根据环境信访件线索,衢江分局工作人员对衢江区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危废储存场所内存有电镀污泥9袋、漆渣6桶、废皂化油2桶、包装内袋1袋。其中,1只废皂化油储桶未张贴危废标签,电镀污泥、漆渣等包装物标签上危废标识图标不规范,符合新《固废法》中“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情形。

处理方式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对该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4.5万元整。

案件启示

 

      相较于原《固废法》的6章91条,新《固废法》共设9章126条,不仅在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大修”,在违法处罚方面更体现了“严惩重罚”。如原固废法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而新固废法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提高了10倍,且“不按规定设置”包含了未设置和设置不规范两种情形,对企业固废规范管理要求更高。

      因此,涉固废相关企业应深入学习了解新《固废法》,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加强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切实履行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