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金融领域大法,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即将迎来第三次修改。2020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长期关注绿色金融的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安心注意到,修改建议稿中并没有“绿色条款”。他呼吁一定要在修改建议稿中明确商业银行的环境民事责任。中国环境报近日就此采访了吴安心。
顶层设计对商业银行环境民事责任有要求
吴安心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重要内容的大背景下,绿色金融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国家层面也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司法政策。从这些顶层设计可以看出,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环境民事责任是有明确要求的,立法应当跟进。”
吴安心进一步解释,商业银行环境民事责任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意指商业银行参与借款人管理或者实现债权处置借款人财产,其行为存在过错,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则商业银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国际经验证明,履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绿色信贷”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吴安心说,虽然我国相关监管部门早在2007年就发布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2012年中国银监会又印发《绿色信贷指引》,但这两份文件不是法律法规,属于“软法”,在行政处罚、民事审判中可以据此说理论证,不能直接作为处罚、裁判的依据,故实行的效果至今不甚理想,导致一些商业银行长期漠视环境法律责任。
“当企业环境风险和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交织在一起时,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的重大处罚,有可能次生引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对环境治理的掣肘作用不容忽视。”吴安心提到,这也是为什么要将商业银行环境民事责任写入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因,“生态文明建设不能靠生态环境部门单打独斗,需要协调统筹,合力推进。”
商业银行环境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企业污染环境,为其提供贷款的银行有没有责任?2018年8月16日,中国环境报法治版报道了湖北两家银行向违法排污企业贷款成共同被告一案。
该案报道后,网上有评论认为:“这起案件,不管判决结果如何,都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将有利于更多的银行关注并贯彻实施《绿色信贷指引》,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从资金供给端约束企业规范、绿色发展,促进整个银行业绿色信贷的发展。”
吴安心正是该案的代理律师。他告诉记者,这起案件之后他还代理了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的另一起类似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为宜城市光大农牧有限公司(山河村仔猪繁育场建设项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目前这两起案件都已移交到武汉海事法院,正在审理中,不方便透露更多细节。不过他相信,法院最终能够平衡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敢于创新和突破,依法公正审理此案。
也正是通过上述案件的审理以及媒体推动,吴安心觉得银行现在更加重视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活动中的客户环境风险管理了。
据吴安心介绍,2018年10月,农业银行首次出台《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办法》,在信贷业务尽职调查、审查、审批、用信管理、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提出了具体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要求。
2020年11月10日,中国邮政报报道邮储银行上线“金睛”系统,推进信用风险监控智能化,将民间环保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环保数据收录入库,对法人客户的环境风险进行画像,有效提升了对法人客户环境信用风险预警监控能力,努力落实《绿色信贷指引》对客户环境风险管理的要求。
上述案件的办理也让吴安心意识到相关法律规定缺失给办案带来的阻力以及商业银行环境民事责任对绿色金融的保障作用。
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担心环境民事责任会使自身蒙受损失,在对借款人的尽职调查或资格审查中会增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风险相关内容。许多高污染、高破坏风险或者有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不良记录的借款人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从而在源头上遏制污染、破坏。
另一方面,借款人由于担心在面对银行审查时资质不足或者信用受损,也有了内在动力去积极减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资,使得全社会的生产活动越来越向清洁化方向发展。
根据顶层设计,商业银行环境法律责任除了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这也是推进绿色金融的重要一环。吴安心还介绍了近年来发生的几起行政处罚案件。
2017年3月7日,江苏如东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前调查未反映借款人环评违法情况,未对环评差的客户审慎授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处以20万元人民币罚款。
2018年6月28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贷前调查不到位,向环保未达标的企业提供融资;贷后管理失职,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的违法事实,被天津银监局罚款人民币50万元。
2019年12月27日,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向环保不达标企业发放贷款被宁波银保监局处以人民币240万元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分行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2020年7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违规向环保红牌企业发放贷款、贷后管理不审慎导致个人消费贷款资金被挪用,被处以人民币70万元罚款。
建议商业银行法修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不断完善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立严格严密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据此,吴安心建议,修改建议稿应当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定。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民法典,吴安心建议,在修改建议稿第八条(合法性)增加“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定;在第五十八条(授信审查)增加“商业银行开展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规定;在第五十九条(贷款用途)增加“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商业银行可以依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规定。
此外,在修改建议稿第十章法律责任增加一条:商业银行开展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吴安心认为,商业银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营利法人,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义不容辞,故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应当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
绿色金融政策大盘点
2007年7月,原环保总局等三部门共同发布《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应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并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2012年1月,中国银监会印发《绿色信贷指引》,规定在已授信项目的设计、准备、施工、竣工、运营、关停等各环节,均应当设置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关卡,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可以中止直至终止信贷资金拨付。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建立绿色金融体系,推广绿色信贷,研究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的发放力度,明确贷款人的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2016年5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依法审理绿色金融等案件。深入研究绿色税收以及绿色信货、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发展基金等涉及绿色金融发展的特殊法律问题,妥善审理相关案件。
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研究明确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借鉴环境法律责任相关国际经验,立足国情探索研究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